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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影视明星黄晓明卷入了一起18亿元的股票操纵案,在市场上引起了很大的轰动。我和黄晓明工作室已发表声明澄清,称黄晓明并不知道高永一方参与了18亿元的股票操纵案,也没有参与任何股票操纵。由于中国证监会在今年7月3日对高永的股票操纵案进行了行政处罚,而黄晓明本人并未涉及此案,因此没有发现他与股票操纵案有牵连。
由于黄晓明的股票账户开户后由母亲管理和使用,并经第三人介绍后委托给高永,在18亿股操纵案中,虽然证监会没有对黄晓明进行处罚,但他也涉嫌违规。例如,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非法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买卖证券。虽然黄晓明的账户不是他自己借给高永管理的,但他的证券账户被他人借出使用却是不争的事实。
在上周五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除了18亿元的股票操纵案外,中国证监会还公布了其他4起股票操纵案的处罚情况。例如,汪士鋐和陈杰操纵市场,罚款达到200万元;祁连山操纵市场案罚款255.26万元;谢逸枫操纵市场案达2617.6万元;余宏高操纵市场案被罚款2336.8万元。从罚款数额来看,这四起操纵案件都可以称之为大案。
中国证监会在通知中表示,将继续加强监管和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市场操纵行为,依法严惩违规者,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这些大案要案,特别是像高永这样的高价操纵股票案,真正值得深思的是,他们并没有因为严重操纵市场而被移送司法机关。
现行刑法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在18亿股操纵的情况下,在操纵期间,高永账户组的购买量占同期市场购买量的比例为28.63%,购买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36.57%。在购买“精华素药业(002349)”的24个交易日中(还有两个交易日没有购买),有18个交易日的购买量占市场成交额的10%以上,15个交易日超过20%,11个交易日超过30%,最高交易量占76.96%。高永的账户集团通过集中其资本优势,通过持续交易推高股价,并将股价推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并且还实施了操纵行为。随后的大规模出货也给许多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因此,它可以被视为“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立案追诉。从18亿股操纵案的情况和其严重的危害性来看,显然不仅要对该案进行行政处罚,操纵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a股市场上发生了很多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案件,最后只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处罚严重缺位,这显然是不正常的。既然有立案起诉的标准,既然有些违法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就应该起诉,决不能放过。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符合条件的操纵案件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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