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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用工难已成为常态,劳动力供给不足已成为低端劳动力市场的主要矛盾。鉴于低保的福利性,为了落实准确扶贫的要求,弘扬自力更生的优秀传统文化,我们建议提高低保的准入门槛,并使低保成为一种自下而上或以生存为导向的保障。

鄢国观点

王伟进

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国有企业改革、消除贫困、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也暴露出福利问题。

政策设计和执行中的问题导致三种福利表现

与东亚其他儒家文化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低收入人口的比例明显较高。自2008年以来,城乡居民占总人口的比例一直保持在5%左右,明显高于日本和台湾1%-2%的水平,这两个国家都属于东亚儒家文化,也高于香港约3%的水平。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主要是为收入贫困设计的,也是为消费贫困设计的。其政策目标是提供以生存为导向的保障,并关注以发展为导向的保障,以满足贫困家庭和边缘穷人的基本需求。

强调自立自强 应对低保福利化

低保障的“含金量”偏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远远高于低收入边缘家庭。虽然低收入保险水平不高,但由于教育、医疗、住房甚至司法等特殊援助大多与低收入保险挂钩,低收入家庭除了低收入保险之外,还可以获得一些额外的援助。

存在平等待遇和滥用生活津贴的现象。各种调查发现,在一些地方,每个农村家庭都有最低生活保障,一些村民轮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指定低收入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并分配给每个家庭。一些基层干部还以低保为工具,推进上面下达的重点和难点任务,维护稳定,平衡各种关系,由此产生了“烤烟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维稳保保”等怪事。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能力不足、部门间信息共享困难、采用民主评议和信息公开方式、地方严格审批缺乏动力、推动基层重点工作的经济手段有限等。

强调自立自强 应对低保福利化

低保福利带来了许多不良后果

首先,它不是一种特殊的援助,生活津贴的保障标准本身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好处太多,限制了安全级别的提高。从2005年到2015年,中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仅占城市人均消费支出的22%-28%,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18%;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仅占农村人均消费支出的26%-35%,人均纯收入的20%-30%。台湾的最低生活水平可达到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60%左右。按地区划分,2014年,中国高达71%的县市没有达到2800元的国家扶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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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最低生活保障中,有工作能力的人比例相对较高,“等待需求”的观念很强。2015年第四季度,劳动年龄人口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48%。即使扣除9个百分点的残疾人,有工作能力的人的比例仍在40%左右。在城市,这个比例更高。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中,63%是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登记和未登记的失业人员。为了满足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求,一些家庭故意拆散家庭,把老人分开,这加剧了家庭责任的弱化。据经办人员介绍,很多人不再觉得“吃低保”会“丢脸”,而有少数人认为自己“有能力”。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无法评估低保待遇就威胁上访的奇怪现象。

强调自立自强 应对低保福利化

第三,低收入保险支付时间长,福利依赖倾向明显。2014年,中国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的累计时间分别达到73个月和46个月,远远超过了美国贫困家庭临时救助计划(tanf)中24个月的平均时间。

第四,低保待遇的平等覆盖和滥用导致的“分配不公”,带来了新的干群矛盾,加剧了基层稳定的风险。一些地方干部选择低保对象,要么是优于亲友,要么是“全包”,要么是以低保为工具来推动其他工作。这种“分配不公”加剧了干群之间,甚至是低收入家庭和非低收入家庭之间的紧张关系,破坏了农村和社区的团结,加深了基层和民族地区之间的矛盾,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强调自立自强 应对低保福利化

强调自力更生和自我完善,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并以其回报作为自下而上的保证

随着国家扶贫战略从区域扶贫向精准扶贫的转变,农村低保和扶贫工作在目标、对象和手段等多方面出现了重叠或趋同。近年来,城市用工难已成为常态,劳动力供给不足已成为低端劳动力市场的主要矛盾。鉴于低保的福利性,为了落实准确扶贫的要求,弘扬自力更生的优秀传统文化,我们建议提高低保的准入门槛,并使低保成为一种自下而上或以生存为导向的保障。具体措施如下。

强调自立自强 应对低保福利化

首先,它强调工作中的自助,严格限制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的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并将其纳入扶贫或就业援助的范围。工作中的自助是国际社会援助政策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伴随着下岗职工等问题而生,但在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和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应该适度调整。在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借鉴台湾的做法:虽然最低生活保障并不排斥那些有工作能力而又没有就业的人,但在经济核算上应该被视为已经获得了当地的最低工资。同时,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和就业援助的作用,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保障项目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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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强化家庭责任,严格限制有子女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将法律责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纳入家庭经济调查范围。特别是要严格限制有子女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落实和强化家庭责任。

第三,提倡自力更生,严格限制拥有大量资产的家庭。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申请低保必须符合当地的财产限制,但中央政府没有制定规范的办法。在一些地区,汽车保有量、近三年新购住房和注册企业被列为限制条件,并进行相应的调查,有效地清理了一些错误的保险现象。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和推广这些宝贵的做法。

强调自立自强 应对低保福利化

第四,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作用。在推进优抚与低保脱钩的同时,以社会平均收入的1/3作为低保的保障目标,充分发挥低保的保障功能,缩小贫富差距。

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基层工作经费,防止低保滥用

首先,加快整合部门内外低保信息审核系统,使低保动态管理更加便捷有效。这涉及到两个任务:一是推进民政部门自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统一设计和联网。第二,通过立法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建立与财政、税务、工商、人类社会、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快速信息共享和检查机制,以跟上社会保障、存款和房地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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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拓宽公众渠道,建立低保查询和监督网站。针对目前存在的“办手续”、“走过场”等问题,建议各县设立网站,对低保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并定期公布低保对象、收入和大宗资产状况、保障人数和金额、享受低保的主要原因等。在行政村或居委会,并保留监督和报告的职能,使更多的受过良好教育的流动人口能够通过网络媒体参与其社区的低保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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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们可以研究利用淘宝、JD.com等电子商务消费大数据和购买服务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这是一种外部监督方法,较少受到人类感情的干扰,可能更经济有效。

最后,各级政府应为基层组织推进重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这可以有效减少“工具保证”和“维护稳定和安全”的发生。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强调自立自强 应对低保福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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