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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利益,发挥中小股东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管理机制方面的作用,国有大省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给予低持股比例的中小股东董事提名权。如果股东协商一致,中小股东董事提名的表决权可以合并计算。
据新华社2月9日报道,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方面,山东省允许混业经营企业的股东达成共识,明确公司章程中的特别决议、决议程序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议的比例;鼓励混业经营企业实施中小股东特别投票权、累积投票制、分类投票制和相关事项回避投票制,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
鉴于中小股东可能面临的话语权缺失,山东省提出,在股东协商后,混改企业可以对董事会成员的人数、构成比例和选举程序做出特别约定,可以将提名权授予持股比例较低的中小股东董事,也可以同意将中小股东董事的提名表决权一并计算。如果中小股东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没有席位,监事会应定期与中小股东交换意见,听取建议,充分保护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发言权。
在保护股东利益方面,山东省要求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积极的收入分配机制。当符合企业约定或协议的分红条件时,应及时分红;倡导现金分红,积极奖励投资者。同时,鼓励通过上市、同意股权价值调整协议和股权回购等方式提高股权流动性,完善股权退出机制。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山东:允许混改国企赋予中小股东董事提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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