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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意见》的出台和落地,还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落地,要彻底遏制保健食品行业的混乱局面,关键是要使监管真正落到实处
正文《法人》记者萧月
近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此前,保健行业已经出台了多项监管规定,如今年5月2日发布的《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以及2016年7月1日生效的《保健食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人们普遍认为,国内保健食品行业监管日趋严格,保健食品的发展将有序进入快车道。
在这份《意见》中,提出了几个关键问题。《意见》第三条提出要规范功能性索赔管理,加强对功能性索赔科学依据的审查。功能性索赔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判断标准;第4条提到保健食品应清楚标明特殊标志,产品名称不应以保健功能命名。
这些新规定恰恰对应了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欺诈营销和夸大其词的问题。因此,《意见》的颁布将改善保健食品行业的混乱局面。
混乱的背后是监管的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和养生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这使得保健食品产业成为中国的一个巨大产业。然而,与人们的期望和购买情况相对应,在保健食品的发展过程中,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一些企业经常夸大产品,混淆概念。最近发布的意见被认为是一个巨大的效益,这不仅加强了保健食品的监管,也对保健食品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据北京陈鼎医疗管理咨询中心创始人兼总经理石立臣介绍,保健食品行业存在三大问题。首先,在生产层面,过去常常有某个空·怀特在监督。例如,一些企业在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中没有遵循注册和备案的要求,保健食品中添加的原料不够,或者生产工艺和流程不符合标准;其次,保健食品的整个销售过程缺乏监管。有些推销员既不是医生也不是营养学家,但这些人进行营销;最后,保健食品的监督宣传不够。虽然新《广告法》已经实施,一些保健食品企业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处罚力度还不够。与企业的高额利润相比,几十万元的罚款显然不足以让他们接受警告。
“这些原因的存在也导致了一些企业对国内保健食品行业的雾霾,这也使得消费者更愿意选择国外品牌的保健食品。”史立臣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中国品牌研究院研究员朱在接受《法人》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保健品都是针对中老年人的,而老年人普遍缺乏支持他们的保健知识结构,不能根据自己的情况更好地识别和选择保健食品,这是目前我国保健食品混乱的原因之一。
“当一些老年人选择购买保健食品时,唯一的参考是他们周围人的推荐或口碑,这使得一些假冒伪劣保健品或以保健品名义非法集资的案件出现。”朱对说道。
监管是行业发展的新动力
根据2016年7月1日生效的《保健食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实行登记制度和备案制度并行的管理办法。然而,该《意见》再次提到推进保健食品备案管理,《意见》提到“推进和放开产品备案管理,将逐步形成以备案为主、登记审批为辅的监管新格局”。
朱评论《意见》:“与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比,它们更详细,更准确地满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需要。特别是在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选择保健食品的人群规模越来越大,服用保健品的人群年龄越来越小。《意见》的颁布,使保健食品消费市场的“蛋糕”更大、更规范
在接受法人朱的采访时,表示,虽然保健食品行业存在一些混乱,但国内保健食品市场的准入门槛一直很高,包括设立工厂和保健产品上市,都需要行政许可。《意见》中的登记制度和备案制度是并行的,这实际上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但同时也将在以后的监管中进一步加强。
“过去,由于‘内紧外松’的监管,审计困难,保健食品市场越来越大,这使得一些急于进入市场的企业往往采取刮边假冒伪劣的手段。现在它正好与前一个相反,即“外松内紧”。只要企业的备案资料是可以的,企业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进入局内。一旦企业产品违规,将面临比以前更严厉的处罚。”朱对说道。
史立臣认为,该意见将对保健食品行业的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他表示,从《意见》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保健食品行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这也是基于保健食品在整个保健食品中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意见》中说,逐步形成备案是一种新的监管模式,注册审批是少数,这必然会降低保健行业的准入门槛,但必须以保健食品原料清单为基础,依托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包括
“此外,需要严格的监督来支持它,否则很可能会形成‘坏钱赶走好钱’的局面。如果监管不严格、不配套,往往会使小企业享受到大型保健食品企业的产品成果。”同时,石立臣指出,保健食品企业不用太担心,他们也可以制定一些策略。例如,对于某些疾病的预防和后期康复,他们有一系列与之相对应的产品,这样企业的产品就可以由消费者在集群中进行选择,从而提高其不可替代性。
销售模式值得思考
在保健食品领域频频出现混乱的情况下,相关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保健食品行业的文件。例如,关于保健食品欺诈或误导消费者的问题,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的公告》,除修订后的公告外,直接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产含有生产功能性词语的保健食品”。
史立臣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关于保健食品的规范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涵盖了从生产层面到广告层面的方方面面,但有一个环节却容易被忽视,那就是保健食品的销售方式。例如,在保健食品的销售中,在销售过程中往往不告知消费者禁忌的项目和保健食品适合的人群,但由于体质的不同,保健产品实际上并不具有普遍性。
此外,还有销售人员的问题。目前,提供保健品的人既不是医生,也不是营养师。这些人没有专业知识,更难为消费者购买保健品提供指导。因此,今后应重视保健食品的开发。
在该《意见》中,还首次提出了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持续研究要求,并提出“生产企业应履行上市后产品评价的责任,将上市后人员的消费作为申请续展的必要条件”。
对此,达尼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为了让消费者也发挥监督产品的作用,使保健食品行业完全市场化,而企业需要用产品的效果来证明自己。
朱指出,《意见》一经实施,将降低保健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对保健食品行业的企业产生影响,但对保健食品行业中信誉好、质量优的企业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有助于净化整个行业,使企业在质量、品牌和服务上展开竞争,把整个行业的“蛋糕”做大做强。
(编者:彭爽)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保健食品行业再迎监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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