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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2日,银监会召集部分网上贷款平台召开银行存管会议,并于2017年2月23日发布了《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的资金存管业务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详见《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与新规定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技术与网络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教授首次对《指引》进行了解读。
一、准则的基本原则
本《指引》的基本原则是,加强对网上贷款资金专用存管账户的监管,防止网上贷款平台挪用客户资金和逃跑。该准则阐明了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专用账户的存管使存管银行能够专门开立和关闭客户的资金。除资金存管外,还将进行资金结算和账户核对,使网上贷款交易过程全面透明。应当指出,存管机构只是使交易过程透明,而存管机构并不对交易承担担保或担保责任,这一点应明确告知大多数投资者。
目前,监管部门对网上贷款平台实施备案管理,监管重点是事后管理。其中,最重要的手段是通过银行掌握平台处理的资金流。因此,资金存管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核心安全环节。《办法》禁止平台接受和收取贷款人资金,明确要求平台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因此,发布《指引》势在必行,这也是网络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应有之义。
二.准则要点
该指南的主要亮点以及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的主要变化包括:
1.明确禁止多银行存管,一个网上贷款平台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存管。这将有助于监管机构控制平台上的资金流,并更准确地监督平台的行为。
2.《指引》明确规定,只有银行可以从事存管业务,非银行机构不得参与。这对非银行机构是一个打击,但并不是特别严重。首先,这些机构有心理预期;其次,这些机构可以与银行合作,为它们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如建立账户系统。第三方支付机构有足够的空空间,可以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在存管业务发展中获得相应的收益。
3.《指引》首次明确指出,网上贷款平台应在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作为平台开展银行存管业务的前提条件。虽然一些地方政府此前已发布意见稿,但考虑到电信主管部门发放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适当性,规定在发放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前实行银行存管。但实际上,该许可证是电信部门专门为网上借贷平台设置的特殊许可证,业务本身并不复杂,而相应的银行存管则更加复杂和困难。因此,更有可能先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这有利于平台获得银行合作进行存管,获得更好的存管条件。由于不同银行的条件和利率不同,有利于降低存管成本,提高网上贷款机构的服务能力。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更好地识别网上贷款平台(包括增值电信服务)的技术安全和合规问题,降低银行风险,从而方便银行开展网上贷款资金存管业务,形成银行间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竞争态势。最后,有效地解决了网上贷款资金存管积极性低、成本高的问题。
4.《指引》明确规定,存管机构不对网上贷款交易本身承担担保和担保责任,客户不得利用存管机构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第二十一条)。禁止网上贷款平台过度宣传和夸大银行自身资金的安全性,避免误导投资者,降低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利于投资者的风险判断和投资者教育。
5.存管的范围是全面的,包括借款人和投资者的主体信息,以及投标、投标、撤回投标和清算等业务信息。监管的全过程贯穿于财务检查、资金监管、贷后管理等整个网上贷款业务流程,有效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上贷款平台资金的分离。
6.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准则》降低了存管机构的门槛,不需要设立专门部门,只需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此外,存管业务技术系统的开发允许外包给第三方,取消提案草案中关于技术系统必须由存管机构独立开发的规定。存管流程更加简化、更加精简和高效。
7.存款账户制度创新。平台采用企业专用账户,不同于去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系统的通知》中的个人账户分类监管体系。构建了一个安全、高效、便捷的新型资金存管账户系统,并实施了差异化账户管理系统,既保护了资金的安全性,又提高了效率和便利性。
这些亮点对整个存管业务的发展大有裨益,更多银行将致力于资金存管业务,为网上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其他行业客户的资金存管提供范例和有效经验。
三,《准则》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1.随着《指引》的出台,由“一种方法、两个指引、一个信息披露标准”(俗称“1+3”)组成的同业拆借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办法》是指前面提到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其他《指引》是指《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注册管理指引》,而《标准》是指中国信息)金融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点对点借贷规范》(t/nifa 1-2016),虽然该规范属于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范,但对行业的规范化仍具有重要意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无疑对大多数网上借贷平台和从业者都有很大的好处,同时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使得网上借贷的整改和监管工作更加合法。
2.银监会目前发布了《指引》,为网上贷款平台设定了六个月的过渡期,与一年前发布的《办法》规定的一年过渡期相吻合,构建了无缝链接监管体系。同时,该指引的颁布可以加快和督促地方政府出台网上贷款平台备案的相关规定,也可以促进网上贷款平台备案工作的开展。此前,厦门、广东、上海等地相继出台相关措施或开始征求意见。相信很快会有更多的地方政府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实现《办法》的全面实施。银监会负责制定中央层面的监管规则,银监会负责地方层面的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双头监督制度将很快实施。
3.存管一直被视为网上贷款行业的生死之交,但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安全措施。该准则是在多方调查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的,并考虑了其运作的可能性。《指引》实施后,包括国有银行在内的银行将加入其中。《指引》也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等金融技术业务解决安全资金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和借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技术发展的大趋势是不可阻挡的,银行将不仅看到在线贷款行业。在今天的形势下,即使是大型国有银行也不会袖手旁观,一定会研究和准备,甚至直接加入。
4.该指引有效降低了网上贷款行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道德风险、资本风险和系统风险。金融消费者教育得到加强,从根本上保护了消费者,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5.《指引》的颁布延续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但比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更加市场化,明确了银行的义务和责任。第三方支付只是资金的转移,主要用于消费场景。网上贷款交易本身是一种金融行为,也是一种金融交易。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资本交换将涉及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利益。资金匹配、资金结算、开户和销户、财务验证、资金监管等。,特别是资金的清算和财务及账目的核实比第三方支付的资金存款更加复杂。网上贷款资金的存管可以为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各个方面的安全提供非常重要的经验,不仅对网上贷款行业,而且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安全都将起到保障作用。
6.对在线贷款行业的影响
几年前,网上贷款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自去年国务院对网上贷款行业进行整顿,银监会于8月出台《办法》以来,整个网上贷款行业越来越规范。特别是在此之前,客户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存放,导致网上贷款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甚至带钱潜逃的现象频繁发生,出现了电子租赁等恶性事件。现在有了有效的资金存管系统,网上贷款行业有了更可靠的保证,这有助于建立行业的信心。此外,存款人定期查看资金存管机构的账户,使得网上贷款交易过程更加透明,让投资者了解相关投资交易的全过程,让网上贷款投资在全社会面前更加透明,这将对网上贷款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自去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以来,监管部门对网上贷款行业进行了全面整治,资金存管是整治工作的核心业务之一。如果网上贷款平台不能向当地政府备案,不能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将很难找到银行合作存管机构。因此,这些不合格的网上贷款机构自然会被市场淘汰。相反,可以向地方政府备案并已成功整改的网上贷款平台,应该能够找到合作银行,顺利开展存管业务。
据统计,目前只有4%的平台完成了基金托管业务。今年8月24日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可能会有一次大的洗牌。
7.对银行的影响
就银行而言,在当前银行利润率收窄的环境下,他们本应该向能够带来非利息收入和增加客户的业务敞开怀抱。然而,由于许多银行对监管要求和存管流程的设计有所怀疑,也对声誉风险有所担忧,它们对存贷款平台基金业务相对谨慎,尤其是大型银行,它们不愿意轻易介入。这是基金托管业务进展缓慢的原因之一。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官方的、权威的执行规则和标准,银行在开展存管业务时需要承担最终风险。
说许多银行不愿意做资金存管业务是不客观和不全面的。由于《办法》和《指引》颁布前没有相应的规定,银行不知道该做什么,反而不愿意做。我相信《办法》和《指引》实施后,监管的具体要求和必要的存管程序已经明确,监管部门的态度也得到体现,可以打消银行的疑虑。许多银行愿意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形成市场淘汰机制。一个真正好的平台可以被很好地归档、实施和开发。
有效降低了网上贷款行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道德风险、资本风险和系统风险。
第四,存管业务收费问题
此外,在存管业务收费问题上,银行应借鉴以往银行开展保险资金类似业务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存放准备金的经验,选择相应的费率。网上贷款机构作为信息中介,在促进普惠金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业务符合小型、分散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收费太高,就会对网上贷款机构造成很大压力,最终会转嫁到借款人的成本上。因此,相关利率应遵循普惠金融原则。当然,更多的银行将参与存管业务,这将导致市场竞争。按照市场化和自愿补偿的原则,存管成本将会降低。因此,竞争是存管业务更加规范和市场化的重要保证。
同时,存管业务的费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p2p财务管理的收益。但从根本上说,网上贷款机构能否做好p2p业务主要取决于其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整体成本优化能力。资金的存管只是整个网上贷款业务中的一个环节,不会对网上贷款机构的成本产生很大的影响。
V.给投资者的建议
作为网上贷款存管的基本原则,银行作为存管机构,仅承担资金保管、清算和监管、账户和账簿检查等基本义务,不承担网上贷款交易的担保或担保责任。银行不对虚假投标和自筹资金负责。银行不负责网上贷款业务本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银行只监督信息流和资金流是否一致,银行账户与网上贷款机构账户是否一致。至于后面的是真是假,银行不会问,而只会起到有效的物理隔离作用。虚假投标是道德风险,属于网上贷款业务本身的风险。经过资金的有效物理隔离以及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协调和实时动态检查,有利于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主体更好地了解融资方借款人的情况,有利于网上贷款投资者提前发现欺诈的可能性。虽然我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虚假投标的问题,但是有了大数据分析,就不会有像以前那样的黑箱操作了。
因此,投资者应该注意,网上贷款平台不应该利用资金存管机构向投资者宣传它们是由银行担保的,这是欺诈性宣传,必须予以禁止。资金存管只会让网上借贷交易变得透明。大多数投资者必须理解这种情况。
(编者:严一波)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参与起草专家解读网贷存管:网络借贷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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