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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处与道德、经济与伦理的内在联系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是学术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1998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阿巴蒂亚森在《伦理学和经济学》一书中,来自亚里士多德,经济学本来就有两个根源。 也就是说,是两个人类行为的目的。 一是对财富的关心,一是更深层次的目标追求。 由此产生了工程学方法,即数学、
逻辑方法和伦理方法两种方法。 这两个根源或做法本来应该是平衡的,但不同之处在于受到学者的重视。 从亚里士多德到亚当史密斯都重视伦理问题,而威廉配位、大卫李嘉图等则重视工程学方面。 现代经济学在工程学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在伦理方面被忽视了。
在食品供给能力极高的现代社会,为什么会有饥饿呢简单的工程学方法是,饥饿不是第一个生产问题,而是包含伦理道德问题的社会问题,因此很难说明这个尖锐的社会现实问题。 可见经济学和伦理学本身是相互关联的。 这不是说社会伦理方法少,经济学无效,而是说经济学有点缺乏说服力。 相反,如果伦理学缺乏经济学方法,将非常不幸。
人们的行为,作为学科的研究对象,一般被认为是完全合理地支配的。 因为那样的话,逻辑做法是有效的。 但是,具体的人是活着,有感情,有多个不合理特征的人,人们的感情、意志、理想和道德,在经济行为中也起着很大的作用,单纯的工程学和逻辑方法很难解释。 亚当·史密斯指出,人们的活动是自私的诱惑,市场应该以互利为根本。 这几个被现代经济学继承并迅速发展。 但是,人们没有考虑他的另一个观点,即人们的同情心、伦理在人类行为中的作用。 通常,个人有追求自我利益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追求在伦理上是正当的。 追求这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在伦理上是正当的,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不道德行为。 可见包括经济行为在内的人们的行为无法摆脱伦理道德的制约,不存在纯粹孤立的经济行为。 离开伦理学只会使经济学贫困,离开经济学只会使伦理学空洞。
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结合可以进一步证明和解释伦理学的问题,包括经济学的方法。 关于道德权利的分解可以说明这一点。 人们经常从义务论的角度看权利,即表明别人必须遵守约束。 这种义务论的结构可能不太适合解释道德上普遍存在的相互依赖性等许多复杂问题。 例如,如果人们不能完全遵守约束,其他人应该阻止这种侵权行为吗? 例如,如果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权利,丙方有义务阻止吗? 丙方有权利,但不一定脱离义务,也有可能失去其应承担的义务(例如,使人失去合同)。 用经济学的一点原理说明c的行为,也许会更有效。 根据福利主义事物状态的好坏对行为进行粗略评价,根据结果主义的效用结果对事物状态的好坏进行粗略评价,丙方就会制止甲方,其结果良好,所以他有道德权利行动。 评价道德行为不仅要看内在价值(自我完善),还要看结果(人与善)。 很明显,用结果主义的逻辑推理来分解道德权利是不完全必要的,但也是充分必要的。
由此可见,经济学应该有伦理学的做法,伦理学也可以引入经济学的做法。 伦理学和经济学有共同点,可以相互联系,相互引进的是人们的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本身相互关联的决策。 例如在工业生产中,人们的创造能力不仅取决于知识和技术水平,还取决于是否具有献身的道德水平。 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任何人的行动都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既包括经济因素也包括伦理因素。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财讯】学术随笔:谈伦理学与经济学的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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