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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走出去”必须重视“午夜条款”
来自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企业面临涉外商事纠纷时的不自然现象很明显:依赖仲裁,但结果完全不令人满意。 专家提示:必须重视半夜条款的审查制定,承诺尽量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处理争议。
法治周末记者仇飞
中国公司签订的90%以上的涉外合同都约定按仲裁方法处理争端。 中国公司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90%选择海外仲裁机构仲裁的中国公司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仲裁结果的90%以上是败诉。
这个来自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统计数据表明了中国企业面对涉外商事纠纷时的不自然:依靠仲裁,但结果完全令人不满意。
“走出去”中国公司如何能在仲裁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月17日,在法制日报社中国企业法务研究院主办的“第六届中国企业法务年会(华中)和中国仲裁周专业活动”中,参加的专家应该重视《午夜条款》的审查制定,承诺尽量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处理争议。
仲裁裁决的撤回率小于1%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在双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后,最后的纠纷处理条款经常在半夜制定。 因为这个纠纷处理条款一般被称为“午夜条款”。
“在越来越频繁的跨境谈判中,当事人集中于许可证费、合同履行等商业条款问题的谈判增多,最终大多不太集中于处理争议的仲裁条款,关于仲裁条款的承诺也变得模糊。 仲裁条款的副本一般依赖于合同中具有特征地位的人,整个中国公司在投资贸易行业中是相对弱势的人,因此仲裁条款中大多约定海外仲裁机构。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审判长刘春梅在会上讲话。
根据中国企业法务研究院和律商联信共同发表的《-中国公司“走出去”调查报告》,国际常设仲裁机构一直是中国公司处理纠纷的优先事项,但对英美法系中的复杂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以及高额的仲裁费和律师费不熟悉。
刘春梅指出,我国于1987年加入纽约条约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支持仲裁活动。 这包括采用保全措施、执行仲裁判断、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等。
“从年到年,北京高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二审案件只有33件,大部分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在中院一审被驳回,初步估计,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率不足1%。 ”。 刘春梅举个例子说。
仲裁条款“使用时不会到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的法律。 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的法律。
“涉及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时,与合同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不同,即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仲裁条款不一定适用中国法律。 》刘春梅承诺在一点合同发生纠纷时先协商,协商不达成仲裁,仲裁在双方同意的中国第三方城市进行,但具体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如果大家对仲裁选定的第三方城市不同意,则该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秘书长姚俊逸表示,为了使仲裁条款“在使用时不会失效”,应事先考虑可能发生的争论、遭受的损失,细分“午夜条款”的复印件,仲裁人、仲裁的语言、根据法律、仲裁
根据公开资料,我国仲裁机构数量达到244家,同时随着中国仲裁国际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国内仲裁机构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浪潮接二连三,包括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
“贸易中介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不断扩大,受理件数持续增加,现在案件当事人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关,判决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公共说服力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认可。 》姚俊逸说,中国企业在跨境贸易中越来越多的选择应该由中国仲裁机构处理争议。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财讯】中企涉外纠纷仲裁90%以上败诉 专家:应重视午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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