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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亮编辑李奎玲

营口港(600317,诊断学)今天宣布,公司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中国结算发出的司法冻结和司法股权转让通知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集团”)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请求邓忠公司协助冻结港口集团在营口港持有的3.96亿股无限制股份及孳息。冻结期为三年,从2018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

营口港控股股东 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根据公告,港口集团已冻结3.96亿股股份,占港口集团所持股份的7.81%,占公司总股本的6.11%。截至公告日,港口集团持有公司50.67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8.29%。司法冻结后,港口集团持有的被冻结股份总数为9.38亿股,占公司股份的18.50%,占公司总股本的14.49%。

营口港表示,港口集团尚未收到与上述冻结相关的法院文件,目前正在与相关债权人谈判,试图在近期解除对该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上述股份的冻结不会实际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同时,港务集团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已被司法机关冻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的经营管理都在正常有序地进行。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营口港控股股东 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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