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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受到多方关注,界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口径的呼声不断。

6月下旬,翁、熊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进行了关注。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中央决算报告和其他报告时,他们问“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基础是什么?"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杨伟民近日在上海出席论坛时也表示,中央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对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相关金融企业进行问责。

记者从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那里证实,在未来,隐性债务的识别将比形式更具实质性。从“借、用、还”的环节来看,重点是“还”的环节,关键是还贷资金是否使用财政资金。

他进一步解释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范围非常明确,这类似于一种“负面清单”管理,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形式借入的任何债务都是隐性债务。然而,如果我们坚持一个具体的标准,因为监督总是落后于“创新”,它可能会被一些地方回避。

地方隐性债务有多种方式

今年以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强力监管一如既往地保持着较高的压力。然而,地方隐性债务形式多样,增长迅速,日益成为地方政府债务的焦点。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公私合作、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非法借款。最近,用于房改的贷款也给地方隐性债务带来了隐忧。

此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督促地方政府严格执行国家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规范管理政策,防止地方政府将其异化为变相的借贷渠道。

今年4月,审计署发布了《2017年第四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结果》,显示五省六市县通过出具承诺书、融资租赁、签订工程政府采购服务协议等方式变相借款。,导致隐性政府债务154.22亿元。

此外,棚改贷款已成为隐性债务的主要来源。记者注意到,财政部官方网站上一篇题为《宁波专员公署:当前棚户区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文章显示,棚户区改造存在三大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化解债务压力大”。

文章指出,在中央政府“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长,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的要求下,除了地方各级政府实施专项行动化解债务的目标和任务外,以银团贷款和政府采购服务为主的棚户区改造已成为隐性债务的主要来源,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目标。

上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17年中央预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显示,2017年7月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相关地区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借款冲动得到有效遏制,非法借款问题明显减少。目前,债务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有序控制。然而,2017年8月以后,仍有五个地区非法借款32.38亿元,三个地区的地方政府违规担保9.78亿元。

地方隐性债务认定将“实质重于形式” 知情人士:关键看还款是否利用财政资

有必要判断是否用财政资金偿还

《被采访》的许多专家认为,由于隐性债务没有统一的定义,这也是目前隐性债务统计数据不准确的原因之一。

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一项名为“加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审计”的提案提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对哪些债务应被纳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只根据自己的需要向上级提交数据,缺乏权威性和监督意义。

然而,相关人士已经表达了隐性债务的定义。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隐性债务实际上是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借入的债务。

全国政协委员(CPPCC)肖钢曾指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未纳入地方预算,但需要地方政府承担最终偿还责任的债务。这部分债务形式多样,透明度差,债务风险高。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预算法》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发行债券是地方政府举债的唯一合法形式。此外,应该明确地方政府向谁借款以及借多少债务。“以个人债务为例。这需要作为显性债务还是隐性债务来讨论?”他特别强调,今后要关注还款来源,观察还款资金是否为财政资金。

记者注意到,财政部网站上的《湖南省专员公署防范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一文也指出,从理论上讲,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判断标准不是融资主体和融资渠道,而是融资回报是否“有财政资金担保”。因此,限制融资主体、控制融资渠道并不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利用金融资金和各种金融“创新”轻易规避监管政策。

地方隐性债务认定将“实质重于形式” 知情人士:关键看还款是否利用财政资

根据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新预算法,除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债。

编辑陈旭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地方隐性债务认定将“实质重于形式” 知情人士:关键看还款是否利用财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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