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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李委员长主持会议。与社会密切相关的《民法典》的所有分支(草案)都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民法通则》通过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尽一切努力促进《民法》各部分的编纂。在了解基层实践、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民法》各部分的草案,包括财产权、契约、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六个部分。作为一个整体,它被提交给本次会议进行初步审议,然后每个部门将分别进行审查、修订和改进。
与现行的民事单行法相比,各分部(草案)的新规定和重点是什么?
产权编制:外墙及电梯广告收入归业主所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财产权。据了解,《物权法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符合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所有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
“实际上,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改变了共用部位的用途,或者通过在外墙和电梯上张贴广告来牟利。在这方面,草案补充说,改变共享部分的用途或使用共享部分从事商业活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还明确规定,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所有者。”NPC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使人人都有房住。为了贯彻党中央的要求,承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灵活安排住房保障,满足特定群体的生活需要,草案专门增加了一章规定居住权。“权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后占用他人的房屋,以满足其稳定生活的需要。这项制度安排有助为租住公屋的长者提供法律保障,并为长者提供支援。”NPC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办公室副主任杜涛说。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草案原则上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续展费的缴纳或者减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今后,国务院提出修改相关法律后,将进一步做好衔接工作。”杜涛说。
合同编制:增加承租人的优先权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落实党中央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的要求,解决合同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合同汇编草案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合同制度。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定了特殊的规则。针对实践中一些合同当事人不遵守合同、不履行债务的突出问题,为确保债权顺利实现,防范违约可能引发的债务风险,构建诚信社会,草案对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完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专门的一章来规定担保合同。”沈春瑶介绍道。
据了解,该草案加强了对弱势合同方的保护。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同等权利房屋租赁和购买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草案增加了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此外,还规定了电、水、气、热供应商和公共承运人对公众的强制承包义务,完善了标准条款体系。
“为了贯彻民法通则绿色原则的要求,草案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有义务按照交易习惯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回收旧物。合同的卖方有义务依法进行回收。”杜涛说。
人格权:雇主应该防止性骚扰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因其特定的个人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办公室副主任石弘说,人格权草案坚持以人为本,符合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要,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详细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草案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人格权不得非法限制。民事主体可以允许他人使用姓名、肖像等。,但法律或其性质不允许的除外。草案还规定了侵犯人格权后的救济方式。”沈春瑶说道。
“为了保护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人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草案规定了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并解决了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如法律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和器官捐赠以及禁止性骚扰。”石弘说。
根据《人格权法》草案,如果通过言语、行动或从属关系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骚扰,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投诉和工作场所处置等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据了解,为了平衡保护个人权利与充分发挥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草案详细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同时还规定,行为人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而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不履行对他人提供的事实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或者含有过分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的。
婚姻与家庭编辑:增加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婚姻家庭制度是调节夫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标准,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利益。随着婚姻观念和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婚姻家庭法》草案在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了一些规定,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被视为不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如果对方知道,他是否患病并不一定影响双方的婚姻意愿。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未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NPC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办公室巡视员杨明伦介绍。
“为了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配偶证明等手段骗取婚姻登记,草案规定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婚姻无效。”杨明伦说道。
据报道,在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程序过于简单,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这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现行《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夫妻债务的具体规定,这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规定。“司法解释刚刚出台并实施,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实际效果,然后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法草案中做出相关规定。目前,草案没有对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实质性修改。”杨明伦介绍道。
此外,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中有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为了适应中国人口形势的新变化,《婚姻家庭法》草案不再规定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内容。
侵权责任:规定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的新情况,吸收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补充和完善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在实践中,由于判断标准不明确,该规定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佳。为了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法”石弘说。
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条款。如果故意侵犯具有自然人个人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有人故意撕毁别人唯一的结婚照,对别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考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石弘说。
据了解,在实践中,免费乘车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是有争议的。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鼓励每个人帮助他人,草案规定,如果免费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应免除或免除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者要严格执行赔偿制度”的要求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生态系统保护”的决策部署,草案规定,如果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生态环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草案还阐明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恢复和赔偿制度。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审议:不再规定计划生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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