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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和税务租赁双方到底由谁负担? finance.sina 2001年01月22日14:00人民网福建省古田县恒瑞蘑菇品房地产有限企业经理陈瑞水怀着扩大经营业务的美好愿望,于1996年元月向古田县对外贸易企业租赁新对外贸易大楼的第一、二层合同 本合同第四项约定为:“乙方(恒瑞企业)在租赁期间每年按规定向税务局缴纳甲方(外贸企业) 24万元租金的房产税,总之,租赁的所有税金、黄金、费用由乙方缴纳,甲方概不负责。 甲方与乙方合作向税务部门纳税,纳税证明书复印件提供甲方清查,乙方不缴纳房产税的,根据违反合同的驳斥处。 ”。
这个“承诺”违反了有关法律和现行法规。 就像双刃剑,给甲乙双方带来了深深的痛苦。
甲方的新对外贸易大楼因工程延期,不能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乙方恒瑞企业的经营,也不能向乙方恒瑞企业租赁新对外贸易大楼的一、二层店的许多店铺,因此连锁关系的许多复杂矛盾
由于甲方延迟工期引起双方纠纷,1996年9月被古田县法院调解,县对外贸易企业,即合同中的甲方支付了违约金15万元人民币的代价。 而且,原租赁合同中的涉税第四项成为了调整书的第七条。 “原告古田县恒瑞房地产企业在租赁期内,每年按照税法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被告古田县对外贸易企业应负担的房租收入的所有税金、费用、款项,被告负责监督执行,原告向税务部门缴纳房租收入的税金、费用、款项,11 ”。
恒瑞企业于1997年为约甲缴纳了租赁收入的房产税和营业税20355元人民币。 经营一年后,乙方恒瑞企业好像掉进了无底坑,房地产企业处于不予赔偿的状况。
陈瑞水遇到困难时,《福建税务》月刊发表的《违反税法的合同条款无效》和《法定纳税义务转移不可忽视》两个复印件使他意识到自己的困境的发生,在自己不擅长税法而签订的违法租赁合同中。 于是,他决定不为甲方纳税。
国家的税金一定要有人缴纳。 古田县地税局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者缴纳。 财产权是全民的,由经营管理机关缴纳”等规定。 多次向甲县外贸企业催税。 县对外贸易企业将乙方恒瑞企业以“违约”告上法庭。 因此,甲乙双方就“合同条款是否违法”和“纳税人是谁”等展开了锯齿式诉讼,法庭多次判决使诉讼双方困惑。
几次回合,甲乙双方各有胜负。 第五年的2000年9月14日,乙恒瑞企业经理陈瑞水收到的判决书不仅支付104135.04元税金和37117.44元滞纳金,还超过了原法院执行时用于支付租金的20355元税金和期限 诉讼费和诉讼费共计7590元也是“恒瑞”的义务。 这样计算,“恒瑞”总共要付出近20万元的代价。
4天后,陈瑞水再次向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在这五年艰苦诉讼的历史中,更多的税务局和法律界专家参加了关于在此事件中合同条款是否违法以及谁是纳税人的讨论。 其中有代表性的看法是“古田县对外贸易企业以协商方法将其纳税义务转嫁给恒瑞企业是违法行为,应该依法取消”。 “如果这个税负转移被认可的话,恒瑞企业也不是住宅的最终录用者,而是可以把税负向下转移。 这种互联的方法,最后受到伤害的只有我们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 “产权所有者除租赁房屋获得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外,还必须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城市维持建设税、附加教育费、公司所得税、印花税、社会快速发展费等税金。 各种税金全部认定或称为不动产税是对税收法规的无知。 ”。 他们呼吁“法官审查税金方案,成为先知税法”。
专家们指出,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在房屋租赁和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广泛存在与本案类似的转移税负面现象。 这是立法事业的疏漏给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带来的混乱。
在该房屋租赁合同中提起诉讼的甲乙双方都关注今后的法庭判决。 无论对这个案件作出怎样的判决,都给纳税人有益的启发。 (俞凤琼刘国柱)《市场报》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财讯】房屋租赁涉及税款 租赁双方到底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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