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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活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负责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组织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指导、评估和监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并对有害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商务部负责指导可回收材料的回收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体系,开展可再生资源回收。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卫生、教育、政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本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分类的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动员全社会和各行各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七条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本市鼓励环境卫生、物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等企业开展市场化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按垃圾种类和数量收费。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实施可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有机整合,支持低价值可回收材料回收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就地处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性和便捷性。

第九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类别:

(1)可回收材料是指适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有害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来源的危险废物,包括灯具、家用化学品和电池;

(3)餐厨垃圾(湿垃圾)是指含有有机物的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家庭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餐厨垃圾等。;

(4)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材料、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湿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点和处理利用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责任;如果是业主自己管理,业主是管理的负责人;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业主负责管理由业主管理的住宅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权属和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四)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商店等经营场所,开办单位或经营者是管理负责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汽车站、轨道交通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是管理责任人;

(五)在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管理的负责人;

(六)其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开展宣传工作,指导和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建议和制止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行为;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集中到符合收集运输条件和环境控制要求的地方贮存,或者移交给符合分类运输要求的企业;

(4)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帐,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

第十二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分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活垃圾应按要求分类放入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散落、焚烧或堆放;

(二)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分割、再处理的大块垃圾,应当预留给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在家收集,或者单独放置到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

(三)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和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探索实施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管理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害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在满足危险废物豁免条件的情况下,有害废物在收集过程中不管理危险废物。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并将有害废弃物收集到区级有害废弃物集中暂存场所。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单位从事区级有害废物集中暂存场所的分类暂存管理、后续运输和处置。

本条规定,区级有害废物集中临时贮存场所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

第十四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收集运输:

(一)实行封闭式分类收集运输,收集运输车辆应当明确标明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种类;

(二)收集、运输符合转运或处置场所要求的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3)禁止混合收集和运输分类生活垃圾,禁止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丢弃、抛撒垃圾或滴下污水;

(4)应定期或预约收集和运输可回收物品和有害废物。

第十五条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要求分类,经反复教育、说服仍拒不改正的,可拒绝收运。

第十六条在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的技术、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处置单位应当执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置接收的生活垃圾;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标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

(三)定期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接收和处置的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和种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运至符合收集运输条件、符合贮存环境控制要求的场所,或者未将生活垃圾运至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未建立分类账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未分类放入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将分类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类收集运输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不符合分类处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区是指武汉东湖生态旅游景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武汉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令第103号)。第一百零三条市人民政府)同时废止。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市司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问题现解释如下:

第一,我们为何要制订措施?

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导向,建立和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形成政府倡导、全民参与、城乡协调、因地制宜的法治垃圾分类体系。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访问上海时进一步指出,垃圾分类是一种新时尚!我市是国家确定的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46个重点城市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逐年增加,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尽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制定并颁布《办法》。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适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二是改变生活垃圾的管理模式,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提高资源的回收率和有效利用率,解决我市“垃圾围城”危机的需要;第三,借鉴先进经验,夯实垃圾分类基础,构建具有武汉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应分类的垃圾如何界定?分类标准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自武汉市颁布《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来,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办法》按照国家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1)可回收材料是指适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2)有害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来源的危险废物,包括灯具、家用化学品和电池;(3)餐厨垃圾(湿垃圾)是指含有有机物的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家庭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餐厨垃圾等。;(4)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材料、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点和处理利用的需要进行调整。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3.《办法》如何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和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负责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商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卫生、教育、政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4.《办法》对生活垃圾的分类、运送、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全过程:一是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人制度;其次,它集中重申了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需要满足的条件;第三,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操作;第四,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所需技术、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处置单位应执行相应的操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的整体社会结构清晰,为构建生活垃圾分类、共建、治理、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奠定了基础。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5.《生活垃圾设施规划建设办法》有什么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的建立要求在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四个环节全面实施分类,并在源头、中间过程和末端全过程实施分类处理。关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明确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并要求处置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因为有必要建设和装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分类运输车辆、处置场地等。,是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必要硬件保障。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六、《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为确保《办法》的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作了一般性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的,以其规定为准。第18条。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良好状态和正常使用、未将生活垃圾分类并放入相应的收集容器、未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至符合收集运输条件和环境控制要求的场所等,已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主要的处罚方法是责令改正和罚款。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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